沐鸣4招商注册_“慈善事业发展与政社关系重构”研讨会在京举行

6月29日,由北京师范大学民生保障研究中心、中华慈善总会专家委员会和中国社会保障学会慈善分会(筹)共同举办的“慈善事业发展与政社关系重构研讨会”在京举行,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民族大学、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深圳大学等高校和科研机构,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慈善联合会、深圳恒晖儿童公益基金会、北京思诚社区公益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和慈善组织的共20余位专家学者围绕“慈善事业发展与政社关系重构”这一主题展开了讨论。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副主任委员、中华慈善总会会长宫蒲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中华慈善总会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郑功成出席会议并发表演讲。北京师范大学民生保障研究中心谢琼教授和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金锦萍主任分别主持了专题发言。

会议现场


宫蒲光在讲话中指出,及时研究探讨疫情防控中政社关系中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总结有益的借鉴与启示,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他强调,要正确地理解和把握我国慈善领域的政社关系。在我国,政府与慈善组织更多体现为政府主导下的双向互动,协同配合,融合发展的关系:慈善事业的初衷与政府政策目标具有一致性,只是介入的方式有所不同;现代慈善事业是政府支持引导的结果,我国慈善事业起步虽晚,但发展的势头强劲,也正是得益于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和一系列慈善促进政策;慈善事业作为国民收入第三次分配的主渠道,呈现出与政府职能相融合的趋势,慈善促进社会收入更加公平正义方面,扮演着市场和政府难以替代的主要角色;慈善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慈善事业必须在党的领导下主动融入党和政府的工作大局,才能借势借力发挥出更大的作用。他强调,慈善组织理应准确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本质特征,在主动自觉接受党和政府领导的前提下,充分发挥社会组织自身的特点和作用,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和突发事件应对,使慈善事业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进程中贡献更多的力量,自身也得到健康的发展。第一,推进慈善事业法制化进程,优化法制环境,为政社关系良性发展提供稳定可靠的法制框架,是推进慈善事业发展长远发展的根本保证。第二,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政府对慈善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一是要进一步改进慈善行业的监管理念和方式;二是要引导支持慈善组织健康发展,用好政府转移职能购买服务、税收优惠、人才保障、孵化服务等指挥棒,积极引导慈善事业和慈善组织发展;三是要加强对慈善和志愿服务的精神鼓励。第三,强化慈善组织自身建设,提升慈善领域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一是要完善现代慈善组织管理制度,二是要加强慈善组织应急能力建设,切实增强自身的应急处突专业能力,三是要加强枢纽型慈善组织的行业协调动员能力建设,四是要大力推进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力度,增强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公信力,五是要加大慈善专业人才培养力度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技能,为慈善事业长远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郑功成认为,在防控疫情的特殊时期举行这样一个现场慈善研讨会,规模虽小主题却十分重要,探讨的是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之路及政社关系或政慈关系重构这一关键性问题,这标志着中华慈善总会专家委员会的学术研讨活动自此正式拉开了帷幕。他强调,发展慈善事业要充分认识慈善事业的卓越社会功能与巨大发展潜力。这一方面是因为慈善事业具有三大基本功能:一是弘扬互助友爱精神、提升社会文明程度、促进社会团结;二是弥补政府不足与市场失灵,有效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三是实现社会成员的社会参与,并广泛动员社会资源,满足有需要者的需要。另一方面,不管是计划经济时期还是改革开放后,中华民族乐善好施的民族传统都很深厚,民间资源也日益丰厚。若慈善事业发展得好,必定能够更多地动员社会资源,不仅能够有力地弥补政府财力与服务能力的不足,也更能够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社会建设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他认为,我国的慈善事业只能走有中国特色的发展道路。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传统文化与价值判断在深层次上深刻地影响着慈善事业的发展,国家制度特别是财税政策直接影响甚至决定着慈善事业的发展,这决定了我国的慈善事业不仅要遵循慈善事业发展的普适性规律,而且要尊重自己的国情,从而必定是有中国特色的慈善事业。他还强调,重构或理顺政社关系是新时代发展我国慈善事业的必要条件。实践已经证明,政社关系处理不好,不可能激发社会活力和有效调动社会力量,从而也不可能发展好慈善事业。在发展慈善事业进而全面推进社会建设中,应当将妥善处理好政府与社会或慈善的关系置于特别重要的位置。既不能因循传统的政府单向管制型模式,也不能以西方国家的政社分离型为样板,而是需要在尊重慈善事业发展的一般规律和中国国情的基础上重构新型的政社关系。合理的取向应当是政府主导、慈善组织自主发展,两者形成有机联动、良性互动,相得益彰地促使我国的社会建设健康发展。最后,他呼吁:“没有共识,不可能成就大的事业。我国慈善事业发展滞后的局面,与各界缺乏应有的共识直接相关。因此,发展慈善事业需要凝聚更多的共识,各界有共识才能为达到发展慈善事业而共同努力。”

深圳恒晖儿童公益基金会理事长陈行甲以参与疫情防控和扶贫攻坚的亲身经历阐述了慈善组织和政府的关系。他认为,政府和慈善组织有着一致的目标,就是为更公平更美好的社会而努力。慈善组织只有加入政府工作的大循环中去解决问题,才有可能切实有效地解决大问题。在重大灾难的救助中,政府和慈善组织的关系应该是“及时冲锋不缺位、适时让道不抢位”,做政府的得力助手和有力补充。在扶贫中,慈善组织和企业等社会力量要在政府基础设施建设等基础上,提供有效补充,做“政府不好做的事,做不好的事,顾不上的事,做不完的事”。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邓国胜教授围绕会议主题发表了三点看法。第一,未来几年,正是体现慈善组织价值与作用的关键时刻。一方面,最近的调研数据显示,经济下行和本次疫情使很多慈善组织筹款面临很大压力,但开支变化不大,且大多未享有疫情后期中小企业都能享受到的税收优惠;另一方面,经济下行和就业压力加大带来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凸显,因此对慈善事业的需求也会相应增大。另外,国家的一些重大战略,如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生态文明建设等,都需要发挥慈善组织的作用和慈善第三次分配的作用。第二,需要激发慈善组织活力,重构政社关系。慈善事业发展应该厘清政社关系的边界,政府既不缺位,也不越位,建立“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构建新型的政社关系。第三,面对百年之大变局和常态化防疫的新挑战,慈善事业需要深化改革、发挥第三次分配的作用。中国政社关系的特点是一方面政社要分开,另一方面要加强党对慈善组织思想引领和方向掌舵。所以,未来要进一步加大慈善组织的行政脱钩改革,加快去行政化、去官僚化的步伐,激发活力,回应社会需求,努力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慈善体制。

北京大学非营利组织法研究中心主任金锦萍认为,慈善会与红会系统具有几个优势:一是系统性,能牵一发而动全身;第二是在县域以下具有绝对优势;三是执行能力强。客观看待现实存在,重新审视政社关系,要立足当下国情及社会政治历史发展阶段及政府和社会的关系现状。目前学界研究存在的问题包括:首先,将慈善作为可与政府和市场去相提并论的第三部门,但实际上中国的社会领域还处于萌芽状态,并没有发展到可以与第一、第二部门相提并论的程度。其次,学术研究还在抽象逻辑层面,话语体系很难转化成公共政策话语,需要对现实问题做出回应。第三,要区分常态下与非常态下的政社关系。第四,政策制定者或者立法者缺少对社会主体的认知或是忽视了社会主体。她建议,要从多元化的社会组织状态来看待政社关系,不同的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关系不尽相同。要先对除政府和市场之外的主体进行细分,然后再根据其跟政府的关系远近来看待政社关系。

中国人民大学杨立雄教授在书面发言中提出,中国的慈善事业是在政府主导下发展起来的,慈善事业的健康良性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监管。同样,慈善组织的发展也离不开政府的支持,慈善组织的合法性来源于政府,慈善组织的发展壮大需要政府的资金、人力、项目等多方民的支持。但是,这并不表明慈善组织与政府就是一种依附关系。慈善组织可以通过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从社会获得发展资源,并坚持自身的发展方向,形成具有竞争力的社会团体。在不同领域,慈善组织可围绕重点工作发挥专业化服务优势,发挥更大作用。

中国慈善联合会原执行秘书长彭建梅指出政社关系是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的最关键问题,要客观理性地看待当下的政社关系:党的领导是我国政社关系的最大特色;非营利法人的主体性与独立性需要政策多支持;慈善组织要积极与政府部门交流。期待社会保障学会慈善分会的建立能在慈善研究和实践推动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北京师范大学民生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谢琼教授认为,目前慈善领域的政社合作还不够深入,呈“表面活性”,慈善组织的资源和活力还缺乏顺畅的作用发挥通道。构建良性的政社关系,无论是强调平等关系的政社合作,还是有主有次的政社协同,均需牢牢立足和围绕社会需求,以民生需求作为慈善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良性的政社关系需满足三个基本条件:一是清晰的政社职责,二是各自有效的能力建设,三是健全的协同合作机制。

中国慈善联合会常务副秘书长刘佑平认为,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对于中国的慈善组织既是挑战也是机遇,可喜的是本次疫情让我国慈善群体走出国门,推动了慈善的国际化。目前慈善组织“未被看见”,一是因为社会组织、慈善组织“缺钙”“未断奶”,需要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二是各地方慈善组织存在差异,需要组织化发展。三是慈善组织不能坐井观天,应积极去了解政府政策及政府运作方式。

作为北京第一家社区基金会,北京市思诚社区公益基金会秘书长王衍臻从基层实务角度分析了慈善组织与政府的关系。他认为,政社之间主要有三种关系: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业务上的合作关系和职能补充关系。重构政社关系,需要发挥党组织建设和公共服务之外的第三条腿——社会组织的作用,将社会组织联合建立党组织,报团取暖,并和街道合作双轮驱动,托管公共服务设施执行项目,与民间合作培育社区社会组织。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杨思斌教授认为,2016年颁布的《慈善法》对慈善基本制度作了比较全面地规定,在政府和慈善组织的关系方面,总结了我国社会组织改革的成果,从多个方面规定了政府与慈善组织的关系,为激发、释放慈善组织的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战役中,也暴露出了短板与不足:一是沿袭传统的行政管制思维,限制社会组织的权利;二是政社融合不够;三是重监管,轻激励;四是重经济,轻社会。这为反思与改进政府与慈善组织关系提供了新契机:一是全面贯彻落实慈善法,充分运用既有的法律制度保障慈善组织的权利;二是优化政府和社会组织的职责边界,激发慈善组织的活力;三是超越“官民对立”的思维。“官民合作”是我们的一个制度优势,也是未来社会治理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四是加强枢纽型慈善组织建设;五是建立慈善应急机制。

中央民族大学基金会研究中心主任李健教授提出,政府对慈善组织的厚爱应从三个方面加以改善:一是重新建立分类支持体系。以人为依据,以人为本、为人服务地建立分类支持体系。二要重新正视慈善与市场的关系。目前的社会系统是三部门之间互动中型塑的,虽然政社关系是一对关键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定义了慈善与商业或市场的关系样貌和形态,但用圣人的标准来要求慈善,而忽略了慈善的另外两个层面——道德无损观和道德私利观,管死了慈善组织交易性行为和个人获得合理回报,实际上会阻止慈善组织与企业之间的合作空间。三要重新定义慈善事业的公共属性。目前官办慈善实际上是扮演了第三域的角色。我们真正需要的,是把整个慈善事业而非单独的官办慈善独立出来作为一种公共领域,借此来定义慈善事业的公共性属性,将其作为一种公民责任,而不是单纯的荣誉,在从事量化慈善评价的时候要建立更加科学的体系,避免错误的引导慈善发展。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栗燕杰副研究员认为,2016年《慈善法》出台实施后,慈善法律制度走向健全,慈善事业蓬勃发展。本次疫情应对,慈善组织发挥了积极力量,“反馈-改良”的政社互动格局,初见成效。但也应看到,制度规范和实施层面,仍存在有待改进之处。首先,《慈善法》的配套制度“未必配套”的现象时有出现。一些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存在着对法律精神、原则的限缩乃至扭曲。在地方立法层面,一些在前《慈善法》时代就出台的慈善相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未得到及时修改或清理。从汶川地震到本次疫情抗击表明,在应急管理中慈善组织、慈善力量起着重要作用。但应急管理的预案、体制、法制和机制中,慈善组织的定位、功能仍较为缺失。有必要在全面总结近年来慈善组织参与地震、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经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炼上升到法律规范与制度安排的层面。

深圳大学章高荣副教授认为理解政社关系一般有两条线:一条是政策文本,政策文本中的话语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再到治理现代化、共建共治共享,这体现了政府希望社会组织能够有效的参与社会治理。二是学术研究或者实际的政社关系。在从严治党、治国的大背景下,无论是基层社区的治理中,还是在社会组织的培育中,都存在权力过载和目标替代的潜在问题,政治任务和行政任务不明晰的问题。从慈善行业来看,目前慈善组织发展不仅质有待提高,量也非常不足。一是慈善组织本身资金总量不够,二是专业能力不足。但如果将非常态变成常态状态可能会挤压社会组织的生存空间。因此,要促进慈善事业发展,首先需要明确慈善的顶层架构,其次是理顺管理体制,在这一意义上推动落实慈善法的实施才能促进慈善事业发展。

中华慈善总会办公厅主任、专家委员会秘书长刘芳认为,政府与慈善组织的良性互动关系需要各界,尤其是学界,一同推进。政府严管一定程度上就是厚爱,这使得慈善组织不仅要向“严父”交付答卷,还要向社会公众通过信息透明建设以交答卷,努力把资金的使用进一步明晰化、精细化。此外,《慈善法》的执行落实不到位、相关部门衔接统一、地方政府相关执行人员对慈善的理解能力等问题的改善都需要政府进一步加强管理。

中华慈善总会副会长、中华慈善总会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刘伟在总结中提到,新中国成立以来最重大的公共卫生事件对国家治理能力、社会主义制度,尤其是对我国慈善事业是一次大考验。理顺政社关系,首先,慈善事业要融入党和政府的工作大局中;其次,要深化改革,清晰职责关系,释放慈善组织活力,提升治理能力和服务能力;再次,《慈善法》是改善政社关系最好的抓手,目前解决面临的重监管、轻激励等问题,首要是把《慈善法》贯彻好落实好。最后也是最关键的,如何发挥慈善的道德调节力量、让慈善行为提升社会道德、让社会道德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是一个重要话题。

文| 谷玉莹 图| 李畅